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 我校因公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为“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及港澳通行证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2. 如发生护照、港澳通行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持证人员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报告),丢失护照、港澳通行证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时提交证件丢失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个人检查。
3. 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7天以内(以出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上缴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者,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护照、港澳通行证颁发部门宣布其护照、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手续。
4. 对领取护照、港澳通行证后因故未出访者,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保管。
5.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离、退休的我校出国(境)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其交回发照机关处理。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交流处。
国际合作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