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10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经202191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11210


西安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西安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模式是: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我校进行前三学年的学习,在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教育学院、相关学院(系)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下简称为项目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达到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入学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的,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进行后续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 项目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如果未达到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入学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或自愿放弃出国学习的,可在我校继续完成后续的学业。

第八条 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三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项目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第一至第五学期中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在第六学期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如在第六学期结束时仍有不及格课程,可向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系)提出留级的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留级后通过跟班学习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完成后续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可书面向所在国外合作院校、我校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系)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申请,经所在国外合作院校、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系)同意后汇总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准备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项目学生,须在我校每学期结束之前1个月,书面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同意返校继续学习的项目学生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课程需要进行认定转换后计算已取得的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未出国学习的学生与出国后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学籍按《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七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修完我校相关课程和国外合作院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并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颁发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未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与赴国外学习后因某种原因申请返回我校继续学习且获得批准的项目学生,修完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我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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