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经2019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7月20日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水平,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访学、实习、短期交换生项目、自费留学、探亲访友、旅游等。
第二章 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
第三条 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指本科生“1+2+1”、“2+2”、“1+3”、“3+1”项目、研究生“1+1+1”、“1+1.5+0.5”项目以及本硕连读“3+1+1”、“3+2”项目等。
第四条 申请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在校学习期间外语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能够支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申报程序
1.每个项目开始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校通知公告栏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发出公告,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名并领取《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
2. 申请者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申请者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3.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事宜。
第六条 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教学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的统一管理。
2.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之间以平等互信、对等互认为基本原则,以学期或学年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照各自的教学计划,对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开展教学管理。
3.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若国(境)外院校确无所学相同专业,允许转到相近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当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国(境)外学院(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者,在国(境)外所学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七条 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向我校缴纳学杂费。
第八条 参加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攻读的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认定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给予相应学分。学生毕业时,按学校相关学籍、学位管理办法,获得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短期访学、实习项目
第九条 短期访学、实习项目指赴国(境)外院校、机构(与我校正式签订学生交流协议的院校、机构)进行为期3-6个月的访学、实习。
第十条 参加短期访学、实习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交流对象应为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一条 短期访学、实习项目的申报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访学项目的教学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及第2款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短期访学项目学生回校后的成绩认定,以访学期间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报告单为依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 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短期访学、实习项目学生名单、实施具体时间为学生办理缓考及延期注册手续。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执行。
保卫处为录取学生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参加项目期间的学杂费,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短期访学、实习项目为期3个月,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短学期及假期实习实践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实习项目为期6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未攻读的我校课程,学生应自学并按所在学院具体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将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参加访学项目为期6个月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置换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交流学习期满,学生须按时返回学校并及时履行报到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校留学、访学、实习项目前,有缓考补考科目的,回校后须参加相应科目的缓考补考。缓考补考课程成绩按照正常学期考试录入成绩。
第四章 自费留学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行联系申请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自费留学且不再返校学习的学生,须持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赴国外留学、访学、实习、会议申请表(含家长意见、所在学院意见,以及国(境)外院校接收函件等)先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然后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学籍(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短期自费留学且欲返校学习、非学历学习以及短期培训等项目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需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的学生,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