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签证的共同规定

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时间:2007-11-29 点击数:

目前,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奥地利、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冰岛、挪威、瑞典、丹麦、芬兰等15国均为申根签证协议国。凡持有上述国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有效旅游或商务签证(停留期在3个月以内),除签证上特别说明外,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旅行。由于中国在旅客来源国的负名单上,签证受理国会要求团组在申办签证时出具所有拟前往国的邀请函,在每一个申根国入境时(尤其是第一个入境国),团组会被要求出具邀请函,如没有,则有可能被拒绝入境。如果只出访一个申根国家,则须到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出访多个申根国家,则须到主要目的国(出访停留期最长的国家)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出访多国,但并无主要目的国,且停留时间基本相同,则须在第一入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申根签证持有者在申根国家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签证所注明的停留期,也不得超过签证的有效期。申根签证的停留期包含在有效期以内。因此,即使持有者在申根国家内停留时间并未超过签证所注明的停留期,一旦签证有效期结束,除非签证得到延期或换发,持有者必须离开申根国家。

获得签证并不等于持证者就拥有入境申根国家的权利,持证者仍有可能被拒绝入境。因此,例如:中国公民入境荷兰时,除应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往返机票外,应随身携带英文或荷文邀请信及担保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讲清前往目的地、事由(应与申请签证时的目的一致)和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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